中国足球转会“开窗”时间一推再推 中超联赛最早4月中下旬揭幕******
中国足球转会“开窗”时间一推再推
中超联赛最早4月中下旬揭幕
北京时间2月1日,国际足联转会匹配系统TMS的更新信息显示,2023年度中国足球首期国际转会窗口延至2月20日开启,至4月10日关闭。如果这一安排不再调整,那么就意味着新赛季中超联赛最早于4月中下旬拉开帷幕。
去年年底,国际足联TMS系统曾显示,本年度首段中国足球国际转会窗口期于今年1月16日开启。但就在16日当天,TMS系统更新了相关信息,显示本次开窗时间将延至2月1日。而最新的开窗时间被进一步推延至2月20日。
一般来说,各协会开闭转会窗口的时间节点,都会围绕着本国(地区)联赛的竞赛计划来设定。如,转会窗开启时间一般会设在联赛开赛前1到2个月,而关闭时间则安排在联赛开赛前1到2周,从而方便各俱乐部在锁定新援后,获得必要的新援注册及阵容磨合时间。
需要说明的是,除非相关会员协会向FIFA提出特别开窗申请,否则各会员协会已在册球员(含外籍球员)在国内俱乐部之间完成转会,其转会手续也必须在国际足联批复的国际转会窗口期内落实。这也是部分中超俱乐部春节前后虽官宣引进新援,却没有完成球员注册与转会手续的原因。
TMS系统更新的信息显示,本年度中国足球首段国际转会窗口期将于2月20日开放,至4月10日关闭,这意味着新赛季中超联赛有望于4月中下旬开赛。在3月20日至28的国际比赛日中,中国男足将受邀与新西兰队进行两场热身。虽然到目前为止,国足新年首期集训计划尚未公布,但中国男足亚运代表队已明确本月进行新年首期集训,这两支国字号球队3月下旬都将出访新西兰,其球员都可以在结束国际比赛日后,在联赛开赛前及时返回各自俱乐部,有时间与球队进行磨合。
据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,中国足协、中足联筹备组近期也在加紧研究联赛相关问题。关于俱乐部欠薪清偿进展程度、新赛季各级联赛的参赛规模、各级联赛球员注册与转会办法将在接下来的一个月内得到明确。
TMS系统更新的信息还显示,中国足球本年度第二段转会窗口期,也就是所谓夏季转会窗将由7月1日延至8月1日开放,关闭时间为8月31日。结合国内足坛本年度转会冬窗开启时间两度被延后的事实,不排除开窗时间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,被进一步推延的可能性。
延伸
杜兆才遗憾无缘连任FIFA理事
第33届亚足联会员代表大会于北京时间2月1日下午在巴林麦纳麦海湾会展中心召开。会议期间,亚足联按议程进行了新周期(2023年至2027年)换届选举。在备受中国足球界关注的国际足联理事会理事投票选举中,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、中国足协副主席杜兆才获得了18票,遗憾地在“7选5”的竞争中落选,无缘连任。韩国足协主席郑梦奎则连续两度落选。从亚足联领导层或决策层新一轮“洗牌”结果看来,亚洲足坛天平“西倾”的趋势尤为明显,中国足球在竞争外事话语权及参与各类国际竞争方面,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形势。
在7位候选人当中,有4人的当选其实在会议召开前就已经板上钉钉,这4人分别是日本足协主席田岛幸三、菲律宾足协主席阿拉内塔,以及两位参选新人卡塔尔足协主席塔尼和沙特足协主席梅沙尔。
这样一来,余下一个国际足联理事席位就在中国、韩国、马来西亚三国足协的代表中产生。马来西亚足协哈米丁虽然是首次参选,但其背景优势比较突出。此次竞选结果,对于中国足球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遗憾。
当然,杜兆才未能连任,受到影响的恐怕不止是中国足球,还有东亚足球。在当选新周期国际足联理事会理事的6名成员中,来自东亚大区会员协会的仅有田岛幸三,余下5人中有3人来自西亚大区(包括自动当选国际足联理事会理事的亚足联主席萨尔曼)、2人来自东南亚大区。再结合连续3届亚洲杯确定在西亚大区会员协会国举办、亚冠联赛按西亚大区会员协会职业联赛竞赛办法调整为跨年赛制,不难看出,亚洲足坛的天平正逐步“西倾”。对中国足球和中国足协来说,面对现实并保持警惕之余,唯有全力提升自身硬实力并完善对外交流,才可能应对接下来更严峻的国际挑战。
本组文/本报记者 肖赧
统筹/王咏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
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
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
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
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
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
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
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
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
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
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